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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 (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再放高利贷给其他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其他问题 2019-03-08 657
1、构成要件:以牟利未目的 +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2、立案追诉标准: (1)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3、量刑: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十、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05.07】 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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