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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2、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其他问题 2019-03-08 644
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1、构成要件: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立案追诉标准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3、量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1、(1)主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行为方式: a 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b 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c 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d 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e 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f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2、量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九、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05.07】 第十七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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