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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2、行贿罪(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及其立案追诉标准? 3、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其他问题 2019-03-08 503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构成方式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财物 (2)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 + 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 2、立案追诉标准: 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量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构成要件: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2、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3、行贿, 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02.25】 二十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05.07】 第十一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12.26】 第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12.22】 一、行贿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发布日期】2015.08.29 【实施日期】2015.11.13 四十六、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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