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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进行哪些活动可能构成犯罪?

其他问题 2019-03-08 402
1、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2)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3)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4)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5)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6)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1)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 (2)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 3、“明知”的确认: (1)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 (2)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05.09】   第一条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条 行为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明知”:   (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   (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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