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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认定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情节恶劣? 2、如何认定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 3、如何认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其他问题 2019-03-08 467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2、以下情形认定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2013.07.15】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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