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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设赌场罪 2、开设赌场罪中,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怎样计算认定? 3、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定罪处罚标准? 4、哪些情形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其他问题 2019-03-08 519
一、行为方式:主要为开设赌场,以下为特殊的开设赌场的方式。 (1)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2)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知识库中详说) (2)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二、量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情节严重: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 (1)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即: (a)设置赌博机60台以上的;    (b)设置赌博机1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c)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12台以上的;    (d)违法所得累计达到30000元以上的;    (e)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f)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0人以上的; (2)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3)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注意: (1)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2)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三、赌博机的认定: (1)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2)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合并计算; (3)对于涉案的赌博机,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并予以认定。 (4)对于是否属于赌博机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检验报告。司法机关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检验人员出庭作出说明。 四、赌资的认定: (1)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资数额合并计算; (2)赌资包括: (一)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 (二)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 (三)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五、共犯的认定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03.26】 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   (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   (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三、关于共犯的认定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五、关于赌资的认定   本意见所称赌资包括:   (一)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   (二)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   (三)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 六、关于赌博机的认定   对于涉案的赌博机,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并予以认定。对于是否属于赌博机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检验报告。司法机关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检验人员出庭作出说明。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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