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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其他问题 2019-03-08 447
1、犯罪构成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或者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中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2、量刑 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09.18】   第一条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三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   (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   (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第四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 “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2011.02.25】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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