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漳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被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经审理查明: 2009年初,被告人陈某某与游汉金、廖越红共同出资收购漳平市华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在尚未正式受让华鑫公司之前,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通过街头小广告,联系一个陌生男子(身份不明)以人民币100元价格为其私刻一个“漳平市华鑫矿业有限公司”的圆形公司印章,并将该印章带回福建省漳平市其租住处存放。2010年1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向吴某某借款人民币100万时,因吴某某临时要求借款的被告人陈某某及陈某甲、林某等人加盖华鑫公司的印章,而被告人陈某某又无法拿到华鑫公司真实的印章,便让陈某甲将其原先所伪造的华鑫公司的印章拿出盖在借据上。该借据期限届满后,吴某某多次向被告人陈某某等借款人催讨,因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拒不偿还,吴某某向漳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漳平市人民法院发现涉案借据上的“漳平市华鑫矿业有限公司”印章系伪造,遂将该犯罪线索移送漳平市公安局。 2013年12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天津市火车站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天津站派出所的民警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归还吴某某借款人民币3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漳平市华鑫矿业有限公司的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车闽健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