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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伪造、变造、买卖他人证件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2、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怎么认定? 3、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的怎么处理?

其他问题 2019-03-08 439
1、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2)犯罪行为:伪造、变造、买卖 (3)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论处; 3、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理 (1)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3本以上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15本以上的,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情节严重”情形,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7.5】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05.09】 第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发布日期】2015.08.29 【实施日期】2015.11.04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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