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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其他问题 2019-03-08 575
1、构成要件: 违反国家规定, 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量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08.01】 第三条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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