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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假释? 2、哪些情形下不能适用假释? 3、假释考验期是多长时间? 4、假释期满后,还执行原刑罚吗?

其他问题 2019-03-08 526
一、两个条件: 1、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2、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例外: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二、不适用假释的 1、累犯 2、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三、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四、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   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02.25】   十六、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   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   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02.25】   十七、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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