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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撤诉? 2、撤回起诉的案件,还能再行起诉吗?

其他问题 2019-03-08 333
1、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2、没有新的事实、新的证据,不能再行起诉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2012.11.22】   第四百五十九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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