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04.28】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 (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禁止接触同案犯; (五)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