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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制的期限是多长? 2、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遵守什么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从事哪些活动,去哪些地方,见哪些人?参加劳动的有报酬吗?

其他问题 2019-03-08 484
1、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   (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禁止接触同案犯;   (五)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02.25】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犯罪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04.28】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一)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二)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三)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四)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五)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   (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禁止接触同案犯;   (五)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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