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2010.02.10】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 (一)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被执行人没有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