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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案件哪些情形下,可以延期审理? 2、哪些情形下,可以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限是否计入审理期限?

其他问题 2019-03-08 503
1、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2、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2012.03.14】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二百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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