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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自诉状应包括哪些内容? 2、自诉人能否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 3、自诉人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对其他侵害人可以再次提起诉讼吗?

其他问题 2019-03-08 455
1、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2、其他被害人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 第一审宣判后,不能再提起自诉。 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   第二百六十一条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第二百六十二条 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第二百六十六条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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