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2012.03.14】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1.01.29】 二、关于适用范围和条件 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公诉案件,可以适用本意见。 上述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认罪,并且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对于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已经提供有效担保或者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 4.当事人双方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事项达成和解; 5.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谅解,要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 以下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1.严重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案件; 2.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3.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2012.11.22】 第五百一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