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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人民检察院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2、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是多长时间? 3、附条件不起诉会被撤销吗? 4、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满后,应如何处理?

其他问题 2019-03-08 410
1、条件: (1)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民主、财产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犯罪; (2)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3)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 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检察院必须起诉。 2、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3、有下列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1)发现新罪或者漏罪;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4、发生了,提起公诉; 未发生,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2012.03.14】   第二百七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三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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