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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属突然被公安机关人员带走,怎么办? 2.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后续如何处理?

其他问题 2019-03-08 475
1.(1)首先要向羁押公安机关询问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 (2)要立即向公安机关询问被羁押人员是刑事拘留还是治安拘留。 (3)如果是刑事拘留,那么一定要争取尽快取得《拘留通知书》,因为《拘留通知书》通常会写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原因(涉嫌的罪名)和羁押的处所。 (4)确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是否享有此案的管辖权。 (5)如果亲属被送进了看守所,应该为他委托律师,因为此时只有律师能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2.(1)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3)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 (4)下列情形,撤销案件,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需要予以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a.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d.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e.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2012.03.14】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2012.12.13】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三)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   (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需要予以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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