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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刑事案件受害人应该向哪个公安机关报案?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怎么确定法院管辖地?刑事诉讼中单位的主要营业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怎么确定法院管辖地? 3、公检法可否以不属于自己管辖为由拒绝接受公民的报案或控告?

其他问题 2019-03-08 472
1、由于法律只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所以报案应当向犯罪行为地所在的公安机关报。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2、(1)犯罪嫌疑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2)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4、不可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2012.03.14】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   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第三条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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