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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2、不予立案的决定书应在几日内送达给控告人? 3、控告人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其他问题 2019-03-08 879
一、立案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自己管辖 4、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三、1、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2、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3、提起自诉,提起自诉的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正)【2012.12.13】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2012.03.14】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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