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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情形下可以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诈骗、合同诈骗、盗窃等犯罪能否提?)能否请求赔偿精神损失? 2、哪些情形下不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附带民事诉讼应在什么时候提起?二审期间可否提? 4、附带民事诉讼是否需要交纳诉讼费?

其他问题 2019-03-08 421
一、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2、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注意:诈骗、合同诈骗、盗窃等犯罪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不能提精神损失。 二、 1、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不予受理。 2、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4、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三、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诉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诉。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诉。 二审提出,只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诉,不进行调解),当事人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四、不收取诉讼费。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12.13】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   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一百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一百四十七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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