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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能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在几日内决定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2、被逮捕的人在出现哪些情形下,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3、被逮捕的人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被变更强制措施(拘留或逮捕)?

其他问题 2019-03-08 466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3、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2012.03.14】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   第一百三十三条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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