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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中哪些人员适用回避?刑事诉讼中证人适用回避制度吗? 2、刑事诉讼中谁能申请回避? 3、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4、申请回避被驳回,怎么办?

其他问题 2019-03-08 443
一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证人不适用回避。 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三、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 5、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6、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7、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8、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9、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10、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属于法定回避理由,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不属于法定回避理由,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2012.03.14】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六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   第二十四条 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三十条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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