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2012.03.14】 第一百八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 第二百零八条 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第二百零六条 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 (一)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二)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三)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四)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第二百零七条 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