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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事故罪

其他问题 2019-03-08 422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1、追诉标准: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量刑: (1)一般,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8.06.25】   第十五条 [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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