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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2、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其他问题 2019-03-08 319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1、构成要件: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追诉标准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3、量刑: (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构成要件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 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2、追诉标准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2)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3、量刑: (1)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8.06.25】   第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8.06.25】   第十四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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