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8.06.25】 第三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枪支”,包括枪支散件。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11.16】 第三条 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实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规制造枪支二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十支以上的; (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三十支以上的; (三)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