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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其他问题 2019-03-08 279
1、构成要件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违反国家规定, 以单位名义 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数额较大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量刑 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   第三百九十六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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