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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干股?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干股是否构成受贿罪? 收受干股必须进行登记才构成犯罪吗? 2、国家工作人员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是否构成受贿罪? 受贿金额怎么计算?

其他问题 2019-03-08 289
1、(1)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3)不以登记为受贿罪的前提条件: 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2、(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 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 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7.07.08】 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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