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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的主体?

其他问题 2019-03-08 302
1、本罪主体 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的人,而且具有扶养能力 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也能构成本罪 2、本罪的行为对象 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3、量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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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2015.03.02】 17、依法惩处遗弃犯罪。负有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危害严重的遗弃性质的家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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