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3.12.23】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四)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6.30】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