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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

其他问题 2019-03-08 327
1、构成要件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情节严重, 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2、立案追诉标准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3、量刑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本罪的挪用,只限于由有关单位改变专用款物用途,不包括挪作个人使用,否则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失业保险基金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属于挪用救济款物。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997.03.14】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05.07】 第八十六条 [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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