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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国有馆藏的文物的,是否构成盗窃罪? 2、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是否构成盗窃罪?盗窃的数额怎么认定? 3、盗窃家人或亲属的财物,是否成立犯罪?

其他问题 2019-03-08 326
1、盗窃国有馆藏的文物的认定 一般文物:“数额较大” 三级文物:“数额巨大” 二级以上文物:“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刑法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构成盗窃罪,盗窃的数额认定方式如下: (1)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 (2)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3、可能构成犯罪。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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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4.02】 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九条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的,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盗窃数额。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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