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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怎么认定盗窃的数额?

其他问题 2019-03-08 326
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4.02】 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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