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等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8.07.09】 四、盗窃公私财物数额不满二千五百元或者扒窃不满一千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