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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因意外事故死亡后,被继承人的人身伤亡保险金如何继承,妻子一方非婚生的孩子以及夫一方的生子(即妻的继子)是否有权继承该妻子一方的人身保险金?

婚姻家庭 2019-03-08 641
首先应该确认该人身保险是否设定了受益人,投保人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的,此人身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亲生子未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可以继承该妻子的人身保险金;亲生子被他人收养的,不能参与继承。继子与该妻子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子可以继承该妻子的人身保险金;继子与该妻子不存在扶养关系的,该继子不能参与继承。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修正)(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修正)【发布日期】 2001.04.28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收养关系】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发布日期】 1985.04.10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修正)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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