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实施日期:1985.10.01) 第二十八条 【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