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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冒充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罚款的,如何认定? 2、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其行为如何认定? 3、为索取到期的合法债务而使用暴力,是否成立抢劫罪?

其他问题 2019-03-08 343
1、未使用暴力,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使用了暴力,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1)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3、不成立,视情形成立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人住宅罪等。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5.06.08】   九、关于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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