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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我国有效吗?国外的离婚判决在我国应当如何处理? 2.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应提交哪些证据?

婚姻家庭 2019-03-08 641
1.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法院的审查流程如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2)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2.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一般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国籍证明(户口本、护照等);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正本及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作出判决(调解)的法院出具的判决(调解)已生效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 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4)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 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5)作出判决(调解)的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发布日期:2012.08.31) 第二百八十一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三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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