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实施日期:1999.10.29)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离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市居民同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或者婚姻缔结地在本市的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 议离婚的,应当双方共同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自愿离婚协议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本市居民同外国人离婚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