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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在我国进行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

婚姻家庭 2019-03-08 540
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且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实施日期:1999.10.29)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离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市居民同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或者婚姻缔结地在本市的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 议离婚的,应当双方共同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自愿离婚协议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本市居民同外国人离婚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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