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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一些特殊情形的管辖?(军婚、一方或双方在监狱、涉外、失踪、下落不明、一方或双方均不在原住所)

婚姻家庭 2019-03-08 546
1 有关军人的案件:一方是军人,另一方不是军人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都是军人的,由军事法院管辖。 2 离开住所地的案件: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涉外: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其在国内提起涉外离婚诉讼时,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其在国内提起涉外离婚诉讼时,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居住在国内的一方提起涉外离婚诉讼时,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结婚,一方在国内提起涉外离婚诉讼时,由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对被监禁或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一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都被采取强制性教育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地人民法院管辖。。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2.08.31 】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02.04 】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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