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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能否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婚姻家庭 2019-03-08 746
民事诉讼的证据包括七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其中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声音等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形式。根据载体的性质可以将视听资料分为录音资料、录像资料两大类,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录音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中已明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该《规定》第七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王敏律师认为:本案中,首先,小刘录制的是自己和丈夫的谈话,而非他人之间的谈话;其次,其录制的内容并未涉及到他人的隐私;再次,被录制者的表达是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作出的,没有受到任何的欺诈、威胁、利诱等。因此,小刘录制的谈话录音应为法院所采信。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日期;2002.04.21)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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