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妻子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向丈夫提出离婚。与下落不明的人解除婚姻关系,可以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然后再提出离婚诉讼,让法院判决离婚;也可以不用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而直接起诉离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对此类离婚诉讼应当受理并作出判决。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中有缺席判决制度,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诉讼缺席判决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而且又不必适用拘传的强制措施非到庭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2.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一方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也可作出缺席判决。
3.离婚诉讼案件当事人被宣告失踪或长期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经公告送达通知后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