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二条第2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离婚案件的诉讼内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审判人员可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诉讼内的调解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案件经法院调解后,会出现三种结果:
1、 双方和解,达成同意和好的协议;
2、 双方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一方要求将诉讼离婚转化为自愿离婚;
3、 调解无效,离婚诉讼继续进行。
法院在调解离婚纠纷还是判决离婚纠纷,都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处理关键。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几个方面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