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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海户口人员在上海如何协议离婚?

婚姻家庭 2019-03-08 519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这给非上海户口人员离婚造成极大的麻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2条还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内容,你可以到对方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对方经常更换住址,你应向你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另外,如果你找不到对方现居住的地方,你还可依法向你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公告”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或一方在上海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可以到法院通过速裁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所需要的时间与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时间差不多,诉讼费与手续费相差也不多。而且,还省去了回内地办理的来回的路费、耽误的工资收入损失,因此,在法院办理离婚手续确实是一种快捷方便的方法。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在上海买房或在上海居住满一年的,均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在上海办理离婚手续。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1、《婚姻登记条例》(实施日期:2003.10.01)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2.08.31 】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02.05 】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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