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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都要先行调解吗?

婚姻家庭 2019-03-08 461
1. 对于离婚案件,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会及时判决。 2.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3. 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的结果。《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生效日期。 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民事调解书》或者《民事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民事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会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及时判决。 4.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可以制作调解笔录结案。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发布日期:2001.04.28)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地方性法规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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