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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离婚官司应该到哪个法院?诉讼离婚的法院管辖? 2.涉及军人、被监禁,下落不明等特殊情况,在哪里起诉离婚? 3.离婚财产中有涉外财产,如何处理?

婚姻家庭 2019-03-08 575
1. (1)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也就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被告经常居住的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时,一般需要居委会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相应的居住证明。 2.特殊情况的诉讼离婚管辖: (1)有关军人的案件: a.一方是军人,另一方不是军人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双方都是军人的,由军事法院管辖。 (2)离开住所地的案件: a.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对被监禁或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a.一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b.双方都被采取强制性教育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双方已经在其他国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处理。 如果双方对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不能协议解决而需要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双方应当首先向提出申请一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双方在国外的离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请求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财产纠纷。

全国性法规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2.08.31 】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02.04 】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发布日期:2009.08.27)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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