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实施时间:1987.01.01)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5.02.06】第二百三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